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9********,汉族,初识字,安徽省**县人,住安徽省**县**镇**社区**组**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盗窃罪2009年8月6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曾因犯盗窃罪2013年11月25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9月26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7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曾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21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现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8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2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采取撬、砸车窗玻璃方式,多次盗窃夜晚停放在路边车辆内的物品。
1.2020年2月23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定远县幸福东路天裕国际小区北门西侧阳光家品超市门口停车位,采取砸车窗方式,从王某乙的面包车内偷走柔和种子白酒等物品价值820元。
2.2020年2月27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定远县总医院南大门西侧院墙外,采用砸车窗方式,从张某甲的车内偷走两箱慕斯利安牛奶价值55元。
3.2020年3月5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定远县定城镇生态公园南侧停车场,采用砸车窗方式,从朱某某的车内偷走一部华为手机价值425元及半包金皖香烟。
4.2020年3月13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定远县定城镇金源广场西大门“百年张裕”烟酒店门口,从王某丙的车内偷走五箱张裕红酒价值1860元。
5.2020年3月13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定远县定城镇安盐曲阳国际小区东侧楼前停车位,采用砸车窗方式,从张某乙的车内偷走现金200元。
6.2020年3月15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定远县定城镇人民广场西侧停车场,采用砸车窗方式,从陈某某的车内偷走现金500元、一部苹果6P手机价值300元。
7.2020年3月15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定远县长征东路金源广场北院墙外路边停车位,采用砸车窗方式,从杨某某的车内偷走一部苹果SE手机、一个紫米充电宝、一个充电器,价值共计510元。
8.2020年3月17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定远县定城镇定发路花鸟鱼虫市场对面路边,采用砸车窗方式,从彭某某的宝马车内偷走至少2包金皖香烟价值52元。
9.2020年3月18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新一中北大门马路斜对面,溜门进入车内,从李某某的车内偷走2包金皖烟、一包口罩及零食若干价值52元;当晚,还窜至定城镇戚继光大道新一中北大门西侧路边,溜门进入韩某某车内,偷走包裹一条价值约100元。
10.2020年4月17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定远县定城镇东大街军政大酒店门口路边,采用撬车窗方式,从缪某某的车内偷走现金1000余元。
11.2020年4月21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定远县定城镇迎宾西路“东方罗马”马路对面路边,采用撬车窗方式,从赵某某的车内偷走两条香烟价值1100元。
12.2020年4月24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定远县定城镇徽盐饭店东侧华润燃气公司门口路边停车位,采用撬车窗方式,从孙某某的车内偷走现金1000余元。
13.2020年4月29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定远县定城镇东大街邮储银行门口,采用撬车窗方式,从唐某某车内偷走后备箱内现金200元。
14.2020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定远县定城东城路与米厂路交口,采用撬车窗方式,先后从郭某某车内偷走140元现金,从蔡某某车内偷走手机一部。
15.2020年5月3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定远县定城镇新华街西段空地,采用撬车窗方式,从靳某某车内偷走2包硬中华香烟价值80元及30元零钱。
16.2020年5月5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定远县定城镇南门医院门口,采用撬车窗方式,从魏某某车内偷走半包香烟。
17.2020年5月6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定远县定城镇严桥路居委会门口,采用撬车窗方式,从李某乙车内偷走100余枚1元硬币。
18.2020年5月7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定远县定城镇西大街西关居委会门口路边,采用撬车窗方式,从施某某车内偷走两条硬中华香烟价值800元。
19.2020年5月10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定远县定城镇定发路城东乡政府宿舍院北边巷道(三缺一鱼馆对面),采用撬车窗方式,从黄某某的车内偷走现金900余元。
20.2020年5月11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定远县定城镇曲阳路北城河小区停车场,采用撬车窗方式,对李某丙(又名:李某武)停放的车辆实施盗窃。
21.2020年5月12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定远县定城镇曲阳南路贵妇人化妆品店门口,从刘某某车内现金600元。
经定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盗物品价值6054元,车辆玻璃被损价值10053元。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涉案财物被其消费用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定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乙、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定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 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5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造成被害人车辆玻璃毁损,数额较大,依法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辉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换押证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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