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67********,汉族,文盲,农民,住固镇县**乡**村**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我县**镇**建筑工地内,盗走工地脚手架扣件214个,价值933元。被当场抓获。另查,同年4月初的一天,王某某窜至**建筑工地,盗窃钢管、钢筋等物品,被盗物品价值68元;同年4月中旬的一天,王某某窜至**镇**建筑工地,盗窃钢管、扣件等物品,被盗物品价值64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单位员工宫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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