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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80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县**乡**村村**号。2019年3月6日因盗窃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2019年5月29日因盗窃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7月23日因盗窃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2020年5月6日因盗窃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2020年5月29日因盗窃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9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3日早上,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安吉县孝丰镇狮古桥村费某某滩自然村被害人尹某某租房内,趁无人之际采用推门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放于租房内的两瓶红酒和一罐茶叶。

2、2019年7月23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安吉县递铺街道康某某村泰山斗小区11号地下室内,趁无人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丙放在冰箱内的两根香肠盗走,后被被害人当场抓获。

3、2020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安吉县递铺街道塘浦社区塘浦自然村44号被害人梅某某的租房门口,采用从租户窗户伸手的方式盗窃被害人一袋鸡蛋。

4、2020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安吉县递铺街道塘浦社区品购生活购物超市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丁某某放在超市的一瓶劲酒,后被被害人当场抓获。

5、2020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安吉县递铺街道康某某老街的安徽大排档,趁无人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丁放在店内的200元现金盗走。

6、2020年8月2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安吉县递铺街道塘浦老街扬州龙凤汤包店,趁无人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店内的400元现金盗走。

7、2020年9月2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安吉县孝丰镇孝丰菜场干货18号店铺内,趁无人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吕某某放在店内的143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扣押赃款1280元某某发还给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王某甲的某某与辩解;

3被害人尹某某、王某丙等人的陈述;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监控视频、辨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松具某某、认某某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戊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

2、《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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