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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小区**栋**号,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中卫市沙坡头区雍楼步行街雍楼市场院内北侧,将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1辆价值1458.25元的粉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藏匿于五金家属楼院内车棚;后被告人王某某又行至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昌分局门口北侧,将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1辆价值1699.92元的粉色新的牌电动车盗走,藏匿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向阳小区南门对面小区院内;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又到中卫市沙坡头区雍楼步行街刘家铺子服装店门前,将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1辆价值2795.76元的黑灰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藏匿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向阳小区南门对面小区院内。破案后被盗3辆电动车均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失主沈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后,民警在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小区**号楼下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走他人3辆电动车,破案后均被追回发还失主的事实。

4.中卫市价格认定中心卫价认定(2020)7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盗3辆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5953.93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953.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志华

检察官助理:张元耀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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