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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刑一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91983********,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孝义市**镇**村,租住孝义市**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2019年8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3日左右的晚上,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孝义市**乡**村外,将该村正在使用的供水井旁的一台变压器从电线杆上撬下,将变压器里的铜芯盗走,后将铜芯卖给了沿途收废品的人。经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变压器价值10320元。

2016年5月26日左右的晚上,被告人王某某骑摩托来到孝义市**镇**村后的**耐火材料厂,顺着山路爬到了该厂上方山上,将该厂正在使用的变压器从电线杆上撬下,将变压器里的铜芯盗走,后将铜芯卖给了沿途收废品的人。经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变压器价值16560元。

2016年7月5日左右晚上,被告人王某某骑摩托来到孝义市**乡**村的**耐火材料厂,将厂内停用的变压器从电线杆上撬下,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后将铜芯卖给了沿途收废品的人。经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变压器价值21840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其破坏性手段盗窃变压器铜芯的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3.被害人田某甲、张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4.证人田某乙的证言;

5.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及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二年半,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凤莲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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