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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75********,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路**里**门***号, 现在津无固定住址。199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7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两年;2O0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1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01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河西区**路***里**门***号,采取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张某甲家中,欲将屋内华为手机、插线板、充电宝 (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35元)、现金人民币500元、27盘废旧录音磁带等物品窃走,因张某某及时赶到未逞。后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扣押笔录等物证书证;

2. 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3. 证人张某乙、杜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 主体材料、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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