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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外卖送餐员。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路**胡同**号,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2011年7月26日因盗窃罪被红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3月28日因盗窃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外卖送餐员。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南开区**街**花园**号楼取需配送的外卖,下楼后发现被害人梁某某在该处停放的一辆美团外卖的电动车,且该车的电瓶(中天动力牌 6****H锂电型电池,型号:W6009T)未上锁,遂生歹念,趁无人之机,将该电瓶从电动车上卸下盗走,后被害人梁某某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遂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被盗电瓶扣押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为人民币31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案件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涉案人员身份信息、前科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5.搜查、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华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八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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