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武清区**园**号。199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6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油脂公司仓库内,盗窃12桶废油脂(每桶180公斤),后变卖获赃款人民币8400元。经鉴定,被盗油脂价值合计人民币2592元。现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君
检察官助理:安源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武清区**园**号楼**门**号,联系电话15802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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