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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2********,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2012年3月19日,因盗窃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因盗窃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2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7年12 月2 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秦州区**菜市场附近盗得杨某甲随身携带的金色oppoR9SK手机一部(价值无法鉴定),后将手机转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2018年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秦州区**桥**大厦附近,盗得杨某随身携带的金色华为荣耀9手机一部(价值无法鉴定),后将手机转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3.2018年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秦州区***莱市场附近,盗得杨某乙的浅黄色华为荣耀5A手机一部(价值483.07元),破案后手机被追回并发还。

4.2018年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秦州区**桥**市场北口附近盗得乔某某银色VIVO X6pIus手机一部(价值804.01元),破案后手机被追回并发还。

5.2019年4月1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秦州区**菜市场附近盗得倪某某红色苹果8Plus手机一部(价值4197.6元),破案后手机被追回并发还。

6.2019年10月1日15 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医院前公交站,盗得燕某某手提袋中藏蓝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3000余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吸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累犯,但其中两起有自首情节,剩余四起均能如实供述,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秀成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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