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10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大渡口区**小区的保安,重庆市綦江区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的保安。2020年9月24日8时许,王某某在上班巡查时发现该小区**栋**-**房屋的大门未锁,遂进入该房屋偷走一部华为Nova 2s手机和一部Ipad air平板电脑。次日,王某某将上述物品销赃获利人民币420元。经鉴定,被盗的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392元,被盗的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500元。
2020年10月15日,公安民警在大渡口区**栋**-**将王某某抓获。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相应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6.《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天庆
检察官助理:邓 琼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渡口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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