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31984********,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施阳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被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4年被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0日被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欧某某(在逃)驾驶汽车到位于金某某**镇**学院**号楼,将存放于该楼内的电缆线剪成60-80 公分左右长度后盗走,随后欧某某将电缆线销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500 元。
2、2019 年12 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欧某某驾驶汽车再次到金某某**镇,将埋在路边井盖内的电缆线100余米盗走,随后欧某某将电缆线销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450元。
经金某某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47826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蓉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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