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西昌市**村**组**号**足浴按摩店5楼,发现被害人刘某某租住的房间没有上锁,后王某某打开房门,趁屋内的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将两人放在沙发上的挎包内现金盗走,其中刘某某包内被盗现金人民币80元,张某某包内被盗现金人民币1380元及价值人民币200元的印度尼西亚流通货币“卢比”,作案后王某某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元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