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5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住西昌市********单元****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5月29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9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11月8日刑满释放。王某某于2011年9月17日在成都市武侯区进行盗窃违法活动,于2011年9月29日被成都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西昌市**村**组**号**足浴按摩店5楼,发现被害人刘某某租住的房间没有上锁,后王某某打开房门,趁屋内的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将两人放在沙发上的挎包内现金盗走,其中刘某某包内被盗现金人民币80元,张某某包内被盗现金人民币1380元及价值人民币200元的印度尼西亚流通货币“卢比”,作案后王某某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元

2019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