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200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经济拮据,萌生盗窃念头,在2020年6月至案发期间,其在开江县城区连续作案五起,盗窃手机5台,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4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王某某行至**街**号“**”手机门市,谎称要买二手手机,在假意挑选手机过程中,趁店主不备,将一台红色OPPO R15手机盗走。盗窃后,王某某将该手机作价150元售卖到新宁镇**街**号余某某的手机修理店里。王某某将犯罪所得用于上网、吃饭等生活开支。经开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600元。
2、2020年6月16日,王某某行至**街**号孙某某的卖酒门市,将孙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台黑色苹果7PLUS手机盗走,然后将该手机作价150元售卖到新宁镇**街**号蒋某某的手机店里,王某某将犯罪所得用于上网、吃饭等生活开支。经开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000元。
3、2020年6月20日2时许,王某某到**路**号去洗澡,发现冯某某的门没有关,便溜进屋内,将床头正在充电的一台VIVO Y93手机盗走,次日,王某某将盗得的该手机以50元价格卖给**街**超市前的一摊主李某某,王某某将犯罪所得用于上网、吃饭等生活开支。经开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800元。
4、2020年6月21日下午3时许,王某某来到**街郑某某的手机门市,谎称要买二手手机,佯装挑选手机,趁郑某某不备,将货柜内一台华为畅享9PLUS手机盗走。盗窃后,王某某将该手机作价220元售卖到新宁镇**街**号陈某某的手机修理店里,王某某将犯罪所得用于上网、吃饭等生活开支。经开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500元。
5、2020年7月1日13时许,王某某行至**街**号钟某某的“**”门市,发现门市内空无一人,遂进入门市内,将桌子上的一台华为畅享9PLUS手机盗走。盗窃后,王某某将该手机拿到**街**号余某某的手机维修店内售卖,余某某发现异常,便通知了以前的失主郑某某,郑某某到现场发现王某某是在自己店内盗窃手机的小偷便报警将其抓获。经开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500元。
以上5台手机均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和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兴林
检察官助理:梅 竹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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