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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四川省**县人,住四川省******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成都市华西集团一建筑工地的工棚内将工友谭某某尾号为1823的邮政储蓄银行卡盗走,王某某利用其偶然知晓的谭某某的该银行卡密码,于2019年11月30日,持该银行卡到****镇新南街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分两次取走现金共计6500元。

案发后,王某某向被害人谭某某退还了6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小玉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四川省******村*组,联系电话159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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