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7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74********,汉族,无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1993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7年2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大厦**室被害人敖某某家中留宿,王某某趁敖某某熟睡之机,将敖某某放置枕下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万元)盗走。王某某将被盗项链以人民币23000元的价格销赃后,将赃款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于赫男
2020年1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