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公诉刑诉〔2020〕Z1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乡**村**队**号**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经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次日执行逮捕,同年,10月15日由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31日至2020年6月1日凌晨,在内蒙古和林格尔县盛乐镇西沟门乡红崖子村西河槽内,私自盗挖砂石原料,雇佣自卸翻斗车及一辆装载机,盗挖砂石十六车,共计372立方,经和林格尔县物价鉴定中心评估认定,每立方砂石价值人民币19.91元,总价值为人民币7400元。

案发之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回填沙坑,缴纳罚款2580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价格评估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已对现场恢复治理,并缴纳罚款25808元,且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光盘一张;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