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二道江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7月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行政罚款100元,于2018年7月13日被该局行政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26日10时50分许,在通化市东昌区**商场**服装店购物时,趁店内人员不备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吧台上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300元。王某某于2020年9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盗得手机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 鉴定意见;
5. 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系自首,对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月波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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