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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11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西丰县**乡**村**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至3月间,先后三次撬窗潜入四平市铁东区美好嘉苑小区A区和C区新建尚未入住的外围商网多个店铺内,使用钢锯将室内地热分水器锯断后盗走,共计盗窃分水器95个(278柱),经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864.00元。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四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白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王某某身份信息查询单及残疾人证明;3.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及返还清单;4.白某某对王某某辨认笔录;5.现在指认照片;6.王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7.富国物业丢失物品统计表。

(四)鉴定意见:四发认字[2020]2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辉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居住地;

2、本案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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