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刑检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乡**村**屯**组,曾因盗窃,于2016年2月22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又因盗窃,于2017年3月31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6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2月1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4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某某(外逃)在吉林市船营区北宁里小区被害人李某某家门口,采用技术开锁进入其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钱财,李某某无财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明月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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