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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公诉刑诉〔2016〕64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6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坊**组,住合肥市新站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20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31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天水路“合肥正鹏汽车修理厂”,见修理厂内停放着一辆正在修理的大众牌朗逸轿车,该轿车驾驶座上放置着拆除下来的零配件,遂从汽修厂铁门外,用钩子将零配件钩出、将部分线路及零件剪断带走。经鉴定,该车被窃零配件价值人民币6782元。

2016年6月2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再次至“合肥正鹏汽车修理厂”门口,趁修理厂无人之机,窃走修理厂正在维修的一辆长城炫丽轿车上的发动机线束总成等配件。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6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提供的损失物品、谅解书;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翟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

5.估价鉴定;

6.搜查、扣押笔录;

7.现场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珠

                                     2016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押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及材料2页、光碟1盘。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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