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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5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99********,汉族,文化程度高职,务工,家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街道**小区**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捕,于同年5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底期间,孙某某(另案处理)至路桥区**镇**有限公司轮胎区域车间内,秘密窃取车间内的全新马牌、米其林、固特异牌等轮胎,经由被告人王某某联系板车司机,后通过板车司机将窃得的轮胎运至路桥高速收费口,并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转卖给淘宝店主胡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每次从中获利400元至600元。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孙某某运输轮胎13次共计71个轮胎(价值人民币65616元),其个人获利人民币5500元。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四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中国银行回单、轮胎申请登记台账记录本、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罗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流水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玲丽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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