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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021965********,汉族,小学文化,**港临时工,住南通市崇川区**新村**幢**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已告知被害人及监护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监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崇川区**中学南门附近人行辅道上,窃得辛某某停放的一辆电瓶车。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5612元。案发后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了被害人,被害人对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扣押的电瓶车;

2.常住人口信息、消费服务凭证;

3. 被害人辛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作案地点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晓俊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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