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收废品,住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庄**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A8****面包车行驶至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机场二通道高架桥至梅苑南路段,盗窃大周路西北侧人行道上连续的12个电力井盖盖板(其中有一个带井圈的电力井盖)。当日5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苏A8****面包车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赃。经鉴定,被盗的电力井盖合计价值人民币6529元。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2020年7月18日、22日有向**废品收购站出售窨井盖的行为。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吴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雨花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7.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提取的被告人王某某手机内容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明
检察官助理:邵子媛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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