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河南省人,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7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号院,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于2010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1年4月27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并于2011年4月27日解除劳动教养;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于2017年9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院内,盗窃李某某(男,29岁)停放此处的蓝祥战神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30元。
2020年6月6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附近胡同,盗窃代某某(男,29岁)停放此处的绿能牌两轮电动车(车牌号京临061****)过程中,被当场查获。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6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价格评估结论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齐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维前
检察官助理:张天琪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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