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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中旬某日14时许,在其受雇担任全职住家保姆的北京市密云区**镇**别墅*区*号房屋内,趁雇主罗某某一家外出之机,将罗某某放在二层卧室内的现金8万余元,藏匿于地下一层的衣柜内企图伺机盗走。2020年8月13日,罗某某发现该8万余元现金丢失后报警。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得知罗某某报警后将藏匿的该8万余元现金交出。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回家的火车上接到民警电话后返京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海

                                   检察官助理:张艳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剑阁县**镇**村**组**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588350****;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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