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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0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号,在保山无固定住所。该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因盗窃于2020年7月1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4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至14日,被告人王某某三次在隆阳城区盗窃二轮电动自行车,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区**街道**美发店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价值1580元的浅粉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200元销赃给路人,赃款已被挥霍。

2、2020年8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区**街道**巷**号门口,将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路边价值290元的红色金大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200元销赃给赵某某,该电动自行车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8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区**街道**社区**小区**号**美发店门口,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路边价值798元的磨砂灰色王派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盗走。该电动自行车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8月14日2时33分,公安民警在本区兰城街道建设路与文笔路交叉路口往北50米处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并当场查获被盗磨砂灰二轮电动自行车一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梅花起子一把、磨砂灰王派牌二轮电动车一辆、电动车车架一个、电动车车轮二个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案件照片、图像侦查报告等;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黎某某、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辨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达266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云

检察官助理:杨春会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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