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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伊金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国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05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金林区**镇**有限公司工人,住伊春市金林区**镇**社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因盗窃被原西林公安分局新兴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7日被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刑事拘留,经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0日被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国某某在金林区西林镇钢城社区老4号楼南侧胡某某家平房,盗窃电手推刨一台价值人民币420.00元;手电钻一个价值人民币197.00元;起钉器一把价值人民币22.00元;剑斧挂件一套价值人民币42.00元;金角牌玻璃刀一把价值人民币10.00元;特制天然金刚石玻璃刀一把价值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国某某在金林区西林镇钢城社区老4号楼南侧,东数第一户彭某某家平房,盗窃镇宅斧二把价值人民币66.00元;vivo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0.00元。

3、2020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国某某在金林区西林镇灯光球场11号楼北侧杨某某家仓库,盗窃笨榨纯豆油一桶价值人民币38.00元;蔡林记牌芝麻酱二瓶价值56.00元;桑葚泡酒一瓶价值人民币334.00元;蓝莓泡酒一瓶价值人民币445.00元;大米一袋价值人民币37.00元。

4、2020年6月末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国某某在金林区西林镇钢城社区老4号楼南侧,西数第一户于某某家平房,盗窃红双喜多功能电热锅一个价值人民币35.00元;爱家多功能陶瓷不沾汤锅一个价值人民币73.00元;雅佳宝双层不锈钢锅一个价值人民币40.00元。

5、2020年7月中旬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国某某在金林区西林镇钢城社区老4号楼南侧,苗某某家平房,盗窃户外便携锂电池一块价值人民币117.00元;双核变频逆变电源一个价值人民币58.00元;镇宅辟邪剑一把价值人民币40.00元;铜鸡一个价值人民币125.00元;双龙铜鸡一个价值人民币108.00元;铜金元宝一个价值人民币93.00元;吉祥如意铜葫芦一个价值人民币83.00元;铜乌龟一个价值人民币107.00元;铜酒樽一个价值人民币73.00元;天天发金元宝二个价值人民币47.00元;茶具一套价值人民币23.00元;羽绒服一件价值人民币233.00元;藏银手串一串价值人民币460.00元。

6、2020年7末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国某某在金林区西林镇钢城社区老4号楼2单元301室王某某家,盗窃现金2,400.00元;银条一块价值人民币450.00元;翡翠挂件一件价值人民币800.00元;邮票230张价值人民币1,404.00元;硬币539.02元。

国某某共计盗窃六次,盗窃数额9,135.02元,赃款已返失主并得到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国某某于2020年8月6日被金林区公安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苗某某、杨某某、彭某某、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金林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笔录:2020.8.4王某某家被盗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多次入室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国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人民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宏伟                                

      2020年11月23日

附:

1.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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