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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1〕8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组,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出租房,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9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10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路**超市盗窃电饭煲、双肩背包各1个;2019年9月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该超市盗窃食用油、啤酒等物品,在商场出口被工作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盗赃物。以上物品价格共计人民币1071元。

2020年5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路**超市盗窃价格合计人民币271.6元的食用油2桶、卷筒纸1提,在商场出口被工作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盗赃物。

2020年7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超市盗窃价格为人民币718元的火腿礼盒一个。2020年9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该超市盗窃价格为人民币319元的炒锅礼盒一个。2020年9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该超市盗窃价格合计人民币535元的猪肉、水果、食用油等物品,在商场出口被工作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盗赃物。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告知;5.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曼玲

检察官助理:曾宽能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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