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321011990********,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组**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1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2015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1日、6月24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9日17时左右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云南省安宁市**路**小区*号“**”商铺内,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商铺内柜台上的一部红色OPPO牌手机(型号:R11S,内存:64G,手机串号:867961038376351,手机号码:1357731****)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27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安宁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虹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组**号,联系电话:1508775****。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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