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住威某某**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6月4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郎某某放在其位于威某某扎西镇西区农贸市场门市凳子上的一部Iphone7Pluse手机盗走,后被告人将该手机藏匿在其所租住的威某某**小区**路**后面一住宅处。经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3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被盗Iphone7Pluse手机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盗窃他人手机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迎庄
检察官助理:王俊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4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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