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家住会泽县**乡**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会泽县**街道**期“百姓乐超市”内买烟,趁超市无人之机,将被害人代某某放在该超市收银台上的一部华为P20手机盗走。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代某某被盗华为手机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602元。
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带领侦查人员提取了所盗窃的手机并归还了被害人。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案材料;2、书证:户口证明等;3、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存良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一册、量刑建议书二份、换押证一份、证据目录一份、光碟二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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