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在监视居住期间再次实施盗窃,于2020年6月18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8日5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丽江市古城区寨鑫路旺安林大药房门口将被害人贺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内的200元人民币盗走。
2、2020年4月20日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丽江市古城区白龙潭村新光酒店门口将被害人亢某某车内的现金700元、1包大重九香烟、4包贵烟福香烟以及一副暴龙牌太阳眼镜盗走。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大重九香烟及贵烟福香烟价格为人民币500.00元。
3、2020年6月7日凌晨2时3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窗户进入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尚义村313号“火花台球室”内,将台球室内的现金1160元人民币及8包软中华香烟盗走。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软中华香烟价格为人民币5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五秀男、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亢某某、贺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寨鑫路旺林大药房门口监控2段,光盘1张;2020年4月20日4时20分至4时40分许格瑞酒店门口的监控视频,光盘1张;王某某提供的火花台球室监控,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桂莲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承诺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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