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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3********,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村民委**村小组。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3年7月20日被丘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于2007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批准逮捕,次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值班、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 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翻墙进入“国控智康(云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丘北县锦屏镇小新寨小学校),盗窃了一楼办公室内的一台联想电脑和一台液晶电视机,并将盗窃的电脑和电视机带回家中自用。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采用同样的方法进入“国控智康(云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盗窃了一楼办公室内的一台液晶电视机,并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本村的何某某。

经鉴定,被盗窃的两台液晶电视机及一台电脑价值6780元。

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的两台液晶电视机及一台电脑,已经被追加发还给被害单位;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次故意犯罪前科,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2.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安全检查笔录,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判处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3.证人证言:何某某的证实。

4.被害人陈述: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物品价格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物品辨认笔录及照片

8.视频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转帐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窃取财物,经鉴定价值6780元,为数额较大,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一次故意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长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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