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汉族,小学,家务,家住本市鸬鹚乡**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2019年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被行政拘留3日。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乐平市众埠镇**精品店内的柜台上,将店内购物的被害人李某某iphonex手机偷走,经估价该机价值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胡某某等的证言;4、收条、发票等书证物证;5、前科及户籍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盗物品已退赔,被告人王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适当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东明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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