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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乃检公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72********,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住乃东区**社区**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经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乃东区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乃东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乃东区格桑路**超市对面新建的**中心**商场内干活之际,看到被害人杨某某放在一楼大厅的藏式家具,随起意非法占为己有。当晚22时许,王某某找到袁某某谎称帮自己搬家具让袁某某帮忙,二人来到商场一楼,在袁某某帮助下,王某某用电动三轮车将一件藏式柜子和一件藏式桌子运至王某某出租房。2019年8月22日凌晨零时许,王某某向其女友卓某某谎称搬运别人丢弃的家具让卓某某帮忙,二人赶至商场一楼,在卓某某帮助下,王某某用电动三轮车将一件藏式柜子、两件藏式茶几运至其出租房。2019年9月6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位于乃东区**社区出租房内将王某某抓获,并追回所盗全部家具。经估价,所盗五组藏式家具共计75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图片等;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卓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方式盗走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刑,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赃物均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综合考虑王某某犯罪情节,建议对王某某量刑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乃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明红

检察官助理:白玛康珠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住乃东区**社区**出租房,电话 1330890****;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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