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9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分别于2016年1月15日、2016年3月1日均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 2019年11月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丹阳市曲阿街道滨河路路边,采用拉车门的方式,从被害人卜某某未锁的苏L2****黑色宝马轿车内窃得香烟等物品。后被告人王某某又伙同他人再次至丹阳市曲阿街道滨河路路边,采用拉车门的方式,从被害人卜某某未锁的苏L2****黑色宝马轿车内窃得存放的4500元人民币现金、香烟等物品。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620元。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证人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庆富
检察官助理 董翔翔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