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7********,汉族,小学肄业,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工人,户籍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监视居住,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盗窃价值共计14285.1元;破坏物品价值共计29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翻墙进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办事处涧沟崖村小学办公室,窃取该校教师李某某“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变卖。经鉴定,该电脑价值200元。
2、2019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翻窗进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办事处金山工业园山东斯达特起重器有限公司宿舍楼内,盗窃该厂员工李某某裤子一条、现金2000元。
3、2019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进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办事处土山洼村杨某某开设的浴池内,盗窃“小米”牌手机以及老年机各一部。经鉴定被盗小米手机价值100元、老年机价值10元,共计110元。
4、2020年2月22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用石头将王某某停放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亚泰钢结构有限公司门口的鲁******号悦达起亚牌轿车右前门玻璃砸坏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玻璃价值150元。
5、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用石头将李某停放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办事处格新精工有限公司门口的鲁******号吉利牌轿车右前门及右前门玻璃砸坏实施盗窃,未窃得物品。经鉴定,车辆右前门损失价值600元、右前门玻璃价值260元,共计860元。
6、2020年3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用石头将王某某停放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自家门口的鲁******号江淮牌越野车左前门玻璃砸坏实施盗窃,未窃得物品;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又至该路罗西办事处金山工业园山东斯达特起重器有限公司停车场内,用石头将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鲁******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左前门玻璃砸坏,盗窃现金2200元。经鉴定,鲁******江淮牌越野车左前门玻璃价值300元、鲁******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左前门玻璃价值300元,共计600元。
7、2020年3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进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办事处东磊石村振兴瓷厂职工宿舍内窃取该厂职工口罩9个;后于次日凌晨步行至该区兆刚瓷厂门口东边南侧,用石头将停放在此地的鲁******号日产劲客牌小型越野车右前门玻璃砸坏实施盗窃,未窃得物品;随后步行至该区鑫隆瓷厂北侧停车场内,用石头将三人停放在此地的鲁******号金杯越野车的右前门玻璃及扶手箱、鲁******号宝骏牌越野车右前门玻璃、鲁******号长城牌轿车右前门玻璃砸坏实施盗窃,未窃得物品。经鉴定,被盗口罩价值35.1元;鲁******号日产劲客牌小型越野车被毁坏玻璃价值220元;鲁******号金杯牌越野车被毁坏玻璃价值200元、扶手箱150元;鲁******号宝骏牌越野车被毁坏玻璃价值480元;鲁******号长城牌轿车被毁坏玻璃价值260元,共计1310元。
8、2020年6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采用破坏围栏、砸门等方式进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办事处北白埠村村民家中,盗窃现金1700元。
9、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爬墙进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村民家中,盗窃现金2040元。
10、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爬墙进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办事处涧沟崖村村民李某某家中,盗窃现金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电子档案等书证;证人陆某某、张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绍景
检察官助理:郭远英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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