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9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乡**村**组,无业,现无固定住所。2007年11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3年5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4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8月31日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5月因寻衅滋事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日至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构、兰山区涑河****,作案三起,窃取陈某某、马某某、裴某某的电话手表、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一宗,价值共计10715余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训机构内,窃取陈某某M99电话手表两部、小熊嘟啦i9智能机器人一个、联想thinkpad笔记本一台、白色钉钉打卡机一台、iEnglish英语平板一台,以及光大银行信用卡、文具盒、教师资格证等物品一宗,价值共计9895余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
2、2020年8月4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金逸影城吧台,窃取马某某蓝色红米7手机一部、老式电话机一台(装饰品),价值共计700余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
3、2020年8月4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街**路交汇处涑河八号写字楼地下车库,以破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裴某某车库,窃取其车库内黑色雨伞一把、绿色石磨希衬衫两件,价值共计120余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陈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检察官助理:陈玮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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