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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王涛,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户籍地江苏省丰县********号,住江苏省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涛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11月20日被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4月22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患严重疾病,暂未收监执行;于2015年12月16日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并罚,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被告人王涛患有尿毒症、梗阻性肾病,决定将被告人王涛暂予监外执行十个月;于2016年10月17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四个月三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于2016年12月28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2月28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2018年3月27日刑满被释放。于2019年9月17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 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0时左右,被告人王涛在丰县范楼镇金陵街农贸市场,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取被害人吕某某电动三轮车车座下包内现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涛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涛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祥伟

检察官助理:许凯姿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涛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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