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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4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70********,汉族,文盲,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街道**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罗某某已行政处罚)至本市横店镇里端村被害人杜某某家附近,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圈养在其家后院菜地的鸡4只(无法估价)。

2020年3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罗某某至本市横店镇双月塘村被害人张某甲正在建造的新房处,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放于该房子内的电线6捆、磨光机1台、价值人民币100元的切割机1台及安装于房屋墙上的电线若干。后被告人王某某和罗某某将被盗电线以28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将切割机1台送给何某某。

2020年3月6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何某某(已行政处罚)至本市横店镇张山坞村被害人张某乙正在建造的新房处,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放在房子里的电线13捆及已安装于房子墙内的电线若干。之后二人又前往附近被害人张某丙正在建造新房处,窃得被害人放在房子里的电线6捆及安装在房子墙内的电线若干。后二人将被盗电线以1300元价格卖给他人,二人分别获利650元。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的切割机1台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葛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阳红

检察官助理:黄腾超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本市横店镇百汇车城,联系电话172********;

2.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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