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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男,1998年**月**日出生,彝族,身份证号码为5325281998********,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乡**村委会**组。2020年8月13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朱某甲、姜某某开着摩托车来到本市桥头镇**村**路**号门口附近,见被害人白某某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元)停在后门外,朱某甲负责看风,王某某、姜某某将摩托车开锁后推到隐蔽处撬壳接线打火,之后三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之后由王某某联系由阿伟卖出,朱等人赚得现金人民币1100元,其中200元用于吃饭等消费,后每人分得300元。

2020年7月4日3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朱某甲、姜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开着摩托车来到本市桥头镇**村**路**号附近,见被害人曾某某的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停在后门外,朱某甲负责看风,王某某、姜某某过去将摩托车推到隐蔽地方并撬壳接线打火,之后三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之后由王某某联系,将该次及第一次**村**路**号所偷的两辆白色女装摩托车开到东莞市石排镇,由阿伟卖出,朱等人赚得现金人民币1100元,其中200元用于吃饭等消费,后每人分得300元。

2020年7月12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姜某某、阿东、阿涛(后二人均另案处理)一起开着两辆摩托车来到本市桥头镇**村**路**巷**号附近,见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元)停在门口,后由阿东、阿涛负责看风,王某某、姜某某过去推车,当摩托车被推离停放点后遂被**村治安队员发现,后王某某等人分头逃跑,姜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村治安队员抓获。

2020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朱某甲开着摩托车来到本市桥头镇**路**号附近,见被害人曹某某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停在后面巷内,朱某甲过去将摩托车推到隐蔽的地方,王某某撬壳接线点火,后由王某某驾驶,两人逃离现场。之后由王某某联系,将车开到东莞市石排镇,由阿伟卖出,赚得现金人民币600元,每人分得300元。

2020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朱某甲开着摩托车来到本市桥头镇**路**号附近,见被害人陆某某的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停在**公寓后门的巷内,朱某甲过去将摩托车推到隐蔽的地方,由王某某撬壳接线点火,后由王某某驾驶,两人逃离现场。之后由王某某联系,将车开到东莞市石排镇,由阿伟卖出,赚得现金人民币500元,每人分得250元。

2020年8月3日凌晨3时1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邓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开着一辆摩托车来到本市桥头镇**村**街**号附近,见**号门口处停着被害人朱某乙的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元),邓某乙过去把摩托车推到隐蔽的地方,后王某某撬壳接线打火,由王某某驾驶,两人逃离现场。之后王某某开出去玩的时候,因车打不着火而丢弃在东莞市谢岗镇一小巷内。2020年8月3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横沥镇**路**号内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破案后,上述被盗摩托车均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白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人员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萧晓莹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叁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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