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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乌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王某某,性别,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1********,蒙古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科左后旗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小区**号楼,因涉嫌盗窃罪,经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乌拉盖管理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同事一起在**镇**小餐馆吃完饭结账时,被告人王某某见餐馆老板金某某将一部紫色苹果牌iPhone11手机(128G)放置在收银台上遂见财起意,欲将手机据为己有,王某某趁他人不注意时先将自己的水杯放在金某某的手机旁边,趁机顺手将金某某的手机放在自己手机下面拿走并带离***小餐馆,离开现场后被告人王某某将盗窃所得手机设置为静音状态。后经锡盟乌拉盖管理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叁仟贰佰壹拾柒元整(¥:3217元)。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向受害人金某某赔偿人民币捌仟元(¥8000)整,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移送案件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意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见书、情况通报、邮寄单、指定管辖的批复、指定管辖决定书、案件移送告知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检验笔录、谅解书、收条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乌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敏

检察官助理:好日娃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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