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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4198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河南省潢川县**镇**村**庄,暂住浙江省德清县**镇**村鸭坞里。201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罪未执行的二年四个月零六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至七日。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浙******帕萨特轿车,携带大力钳、爬高脚扣等工具从浙江省德清县出发,开车至上海市崇明区**镇**村**队**处,被告人王某某使用脚扣爬上电线杆,用大力钳剪断通信电缆线,后将电缆线装入车内,共窃得价值人民币21060元通信电缆线540米,后予以销赃。

2020年11月11日,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及其前科情况。

2.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被告人的确定、到案及到案后的供述等情况。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依法扣押大力剪一把、“脚扣”二只。

4.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置、车轮印迹、电线杆上的电线接口护套往东和往西呈断开状等。

5.中国**公司崇明局向化分局出具的情况证明,证实崇明电信接到用户电话障碍报修申请后,即派员实地勘查,发现电缆线被盗后报警,后又会同汲浜派出所民警前往案发地段,实地勘查确认被盗通讯电缆线长度为540米,其范围从崇明区中兴镇富圩村永北215号始至389号止。被盗电缆线规格为HYA300×2×0.4。

6.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通信电缆HYA300×2×0.4mm1米价值人民币39元。

7.被害单位员工茅申飞的陈述,证实其接到群众报修电话故障,遂派员查看发现电缆线被窃,被偷的电缆线范围较大,根据嫌疑人的辨认所确认的位置(是中兴镇富圩村永北215号开始至389号),进行了丈量,确认盗窃的电缆线长度是540米。这段被盗的540米的电缆线规格为HYA300×2×0.4,为铜芯电缆。电缆线不能说是新、旧,只能说是正常的在用电缆。

8.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媛媛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崇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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