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宁安市**镇**路**站**楼**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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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2019年7月11日因盗窃被宁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2019年9月4日因盗窃被东京城林业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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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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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 流程 |
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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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1.2019年1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路过宁安市东京城镇**汤饭馆胡同西侧,将停放在该胡同内被害人冯某某(男,52岁)的黑C****C号黑色雪佛兰牌轿车内的人民币10,000元盗走。赃款被其挥霍。 2.2019年1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宁安市东京城镇小学西侧的**体验馆内,趁店内无人之机进入东侧卧室,将挂在衣架上的被害人李某某(男,54岁)的黑色貂皮大衣盗走后逃离现场。经宁安市发展与改革局鉴定,被盗貂皮大衣价值人民币3500元。破案后赃物起出返还被害人。 3.2020年4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路过宁安市东京城镇**饭店门前,将被害人谢某某(男,40岁)停放此的黑C****2号黑色丰田牌车内后排座椅上放置的黑色方格钱包内的人民币4,700元盗走。赃款已被扣押。 4.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宁安市东京城镇**宾馆内,趁店内无人之机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178元盗走。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王某某共计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8,378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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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据 |
1.物证:赃物黑色貂皮大衣照片、银行卡、赃款人民币4,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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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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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人邢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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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害人冯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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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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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宁安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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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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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盗窃现场视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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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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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从轻 |
坦白、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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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定从重 |
有劣迹、入户盗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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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从轻 |
部分返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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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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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王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韦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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