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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生于196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苍溪县农商银行**分理处保洁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乡**村**组**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周某某(男,74岁,本案被害人)委托在在苍溪县农商银行**分理处做保洁员的被告人王某某帮忙使用ATM自助机存款600元人民币。周某某将银行卡和6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王某某时一并将银行卡密码了告诉了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周某某存完钱后用一张外观相似的银行卡将周某某的银行卡调换。次日,被告人王某某用帽子和口罩遮挡自己面部来到苍溪县陵江镇农商银行陵江支行,通过ATM机使用周某某的农商银行卡分三次将账户内的15000元人民币取出。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周某某农信明细、凭证及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沈某某均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作案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对被告人吸毒检测报告等辨认、勘验、检查笔录;6.农商银行**乡分理处、农商银行陵江支行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昭彬

 检察官助理:王  欢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282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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