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77********,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公司司机,户籍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镇**街**组,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因本案被阿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于2月5日转刑事拘留至2020年3月6日。2020年3月10日经我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2020年1月2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系**公司司机,先后多次窜至该公司的院内的白酒加工车间内秘密窃取散装白酒、酒瓶及包装材料等物品,后将窃取物品进行包装、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余元,赃款被其挥霍。经作价,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5805.86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被盗物品经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已返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品行证明等;
2. 证人李某某、郝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单位法人陈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验笔录;
6 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经侦查,被告人于2020年1月20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菲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