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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麟检公诉刑诉〔2014〕11号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甲,男, 1978年****日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6104241978********,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乾县,家庭住址:陕西省乾县******号。20145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麟游县看守所。

2001年12月30日因抢夺罪被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2年12月10日因盗窃罪被永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4月2日咸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收容劳动教养1年;2008年10月16因盗窃罪被咸阳市杨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5月13日因盗窃罪被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7月15刑满释放;2013年10月31日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凌分局对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

本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8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许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王某某的黑色santana3000轿车,流窜至麟游县九成宫镇消水沟村消水沟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入户盗窃该组村民何某某家现金5400元、金项链一条价值1819元,中兴牌智能手机一部价值616元,37寸海尔液晶电视机一台价值2128元,价值共计9963元。被盗物品海尔牌液晶电视机已返还被害人,其他财务均未追回。

2. 2013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武功县苏坊镇,入户盗窃,盗取何某甲家中现金5700元。

3.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扶风县法门镇冯家村,入户盗窃,盗取夏某某现金3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一把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等书证;

3.被害人何某甲、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物证鉴定查询对比报告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盗取物品价值共计195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王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麟游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郑娟

2014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麟游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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