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至7月1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到长春市九台区人民医院北侧120急救中心楼下光伏发电施工现场盗窃光伏安装配件U型镀锌钢材,后销售给收购废品人员杨某某。经长春市九台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所盗窃的U型镀锌钢材价值人民币183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通话记录、收条、谅解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杨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雨 聂静柏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壹册,起诉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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