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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乡**村**组**号,现住陕西省兴平市**路**宿舍,2010年王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姚某某(男,1993年出生)原系南玉丰粉丝厂同事,两人共同租住于本市未央区南玉丰村,2019年11月8日6时许,王某某趁姚某某出去洗漱之际拿走姚某某的手机后离开出租屋,随后王某某通过事先知悉的密码将姚某某微信中的20100元钱以转账和红包的方式转至自己微信中。转账后王某某在南玉丰村遇到另一同事,称自己将手机拿错了,让同事将手机转交给姚某某,当日8时许,姚某某查看手机时发现自己的20100元通过微信转至王某某微信上,遂即联系王某某,因无法联系而报案,2020年6月4日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3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4刑事判决书、在押人员信息表;

5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6被害人陈述;

7证人证言;

8.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又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芳娟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补充材料4页(刑事判决书、在押人员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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