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1〕29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村,现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室。2014年8月14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相约在宜春市***见面,并一同入住宜春市宜阳新区**路***酒店****号房间。当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杨某某洗澡时,将其包中900元现金和放在桌上的一块艾美牌男士手表(型号为PT***-SS***-***)偷走,并迅速离开房间。随后,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酒店前台,将900元现金与酒店工作人员兑换转账到自己的支付宝后离开酒店,打车来到宜春市***附近过夜。2020年7月23日上午,被害人杨某某在退房时发现被盗,并报警。直到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出租车司机刘某某将手表还给被害人杨某某。经宜春市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美牌男士手表价值22800元。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赔偿和解,并取得书面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欧阳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运锋
检察官助理:王姿文
2021年2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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